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特157号申请人陈某。申请人赵某。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与申请人赵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某、赵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14日经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乙车维修费800元;
二、甲车由其自行维修,后续保险公司所赔金额归被保险人所有;
三、就此次交通事故甲、乙双方的纠纷一次性了结,任何一方与他人的纠纷另行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某与赵某于2016年9月14日经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邵克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