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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刑初405号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徐磊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徐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刑初405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磊,常州北大众志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磊于2016年1月至3月期间,明知WWW.hg6634.com系赌博网站而担任代理,介绍高某、羊某等人通过网络向该网站进行投注,实际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892709元,获取该网站按约定比例支付的利润分成共计人民币19993元。案发后,被告人徐磊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徐磊退出人民币199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磊的供述,未到庭证人高某、羊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赌球网站内容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磊开设赌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磊犯开设赌场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磊退出的人民币一万九千九百九十三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池玲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