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景超,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东辰,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巧云,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景超与被执行人郝东辰、陈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东辰、陈巧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东辰、陈巧云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郝东辰所有的昌河牌微型普通客车(豫AEC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