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84行初12号原告屠学兵,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汪爱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学兵诉被告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中,原告屠学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屠学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屠学兵撤回对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屠学兵负担。
审判长 张鸿冰
审判员 朱少华
审判员 陈砚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