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民终1049号

鄂尔多斯市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华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终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徐光红,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勋,内蒙古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尔多斯市华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郝健炜,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华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由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拴东

代理

审判员  樊 宁

代理

审判员  贺楚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励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