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992号原告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西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0726B。法定代表人范盘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淑惠,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溢茂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城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570990392G。法定代表人黄美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富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溢茂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拜富公司于2016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拜富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富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财产保全费300元,由拜富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