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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8992号

8992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德化县溢茂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溢茂工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992号原告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西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0726B。法定代表人范盘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淑惠,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溢茂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城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570990392G。法定代表人黄美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富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溢茂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拜富公司于2016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拜富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富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财产保全费300元,由拜富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