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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6执120号之一

裴永富等、陆道国生命权纠纷案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永富,陆道双,陆道国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6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永富,男,1970年12月21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农民。申请执行人陆道双,女,1971年8月1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农民。被执行人陆道国,男,1975年8月30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农民。本院在执行裴永富、陆道双与陆道国生命权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道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