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067号原告朱越。被告施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越与被告施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已就本案起诉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并已对被告施志强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