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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067号

朱越与施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越,施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067号原告朱越。被告施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越与被告施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已就本案起诉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并已对被告施志强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