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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执203号

长春市北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北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北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国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磊,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北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二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二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永泽

审 判 员  姚 力

代理

审判员  藤 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