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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384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方明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方明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4民初3842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负责人:钱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娜,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明巢。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方明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方明巢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2439.93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8月17日利息(含罚息、复利)为44105.01元;另按月利率2%以本金132439.93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8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2日,被告方明巢与原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方明巢向原告贷款155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89%,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被告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本合同约定利率加5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同年9月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方明巢发放借款。被告方明巢借款后,仅按约偿还借款本息7期(即2015年4月5日前应还部分),其中已还借款本金22560.07元。此后,被告方明巢仅偿还复利41.63元。被告方明巢逾期还款后,原告委托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催讨本案债务,并签订委托诉讼协议,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明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32439.93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8月17日利息(含罚息、复利)为44105.01元;另按月利率2%,以132439.93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8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方明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赔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50.90元,减半收取1925.45元,由被告方明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国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叶婉棋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2.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3.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4.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