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8279号
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72425-5,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苍南县。
被告:刘德子,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林丽容,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陈祖礼,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苏加垒,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刘国泛,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公司)与被告刘德子、林丽容、陈祖礼、苏加垒、刘国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刘德子、林丽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2、判令被告陈祖礼、苏加垒、刘国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告陈祖礼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马站镇北兴街114号房屋。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4日,被告刘德子、陈祖礼、苏加垒、刘国泛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德子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8‰,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即逾期利息为月利率23.4‰。被告陈祖礼、苏加垒、刘国泛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被告林丽容又出具了本人声明,愿意与被告刘德子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联信公司于当日向被告刘德子发放了贷款15万元。借款后,被告分文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刘德子、林丽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
二、陈祖礼、苏加垒、刘国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祖礼、苏加垒、刘国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德子、林丽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刘德子、林丽容、陈祖礼、苏加垒、刘国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小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