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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801号

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何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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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801号

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燕,该公司区域经理。

被告:何卫东。

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2016年9月14日,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小燕

人民陪审员  杨小安

人民陪审员  汪震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仰 华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