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92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2月3日生。被告李某某甲,男,1954年9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枫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