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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3925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92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2月3日生。被告李某某甲,男,1954年9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枫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