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9165号
原告:浙江今日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陶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3905166B。
法定代表人:赵信表。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何飞明,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米可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开元社区(大松自然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056885637E。
法定代表人:温玉锋。
委托代理人:孙海光,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今日风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诸暨米可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杨燕峰独任审理。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今日风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媛媛、被告诸暨米可针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海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今日风纺织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棉纱,并且约定年底货款全部结算付清,逾期则需方每日承担货款万分之七的违约金。原告依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双方于2016年1月31日对账,被告欠付原告货款979400.20元。后被告只支付了20万元,尚欠779400.20元。原告催讨无着,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79400.20元,并承担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七计算的违约金。庭审中,原告将货款的诉讼请求变更为639400.20元。
被告诸暨米可针纺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总金额中还应扣除税点46638.10元;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为每月2%。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浙江今日风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购销合同、委托书、对账单各一份。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浙江今日风纺织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对账过程中已明确“票点”金额计算在欠款金额中,该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款应由被告负担。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双方应另行解决。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39400.20元,事实清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按每月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暨米可针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今日风纺织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639400.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今日风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594元,依法减半收取5797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17元,由被告诸暨米可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燕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国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