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2执1023号之一

陈维汉与杨合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维汉,杨合耀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维汉,男,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杨合耀,男,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陈维汉与杨合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陈维汉与杨合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杨合耀还款义务未到期,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维汉发现杨合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周冬冬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