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002号
原告:金法云。
被告:东阳市东中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杰,执行董事。
原告金法云与被告东阳市东中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法云起诉称:2016年1月3日,原告因其儿子结婚办理酒席需要,在被告处预定15桌酒席,预付定金2000元。2016年4月24日,原告前往被告处交纳酒席预付款15000元。现被告已被法院查封,原告预定的婚宴无法如期举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000元及预付款15000元。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被告称谓与实际名称不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法云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 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陆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