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张卫生,男。被执行人裴瑞良,男。被执行人程易军,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卫生与裴瑞良、程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裴瑞良、程易军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裴瑞良、程易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生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伟
审判员 张荣
审判员 冯 海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