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569号之一
原告:宋磊,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赵钢,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崔晓英,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振,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陈克荣,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磊诉被告陈振、陈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业顺
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