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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569号之一

宋磊与陈振、陈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磊,陈振,陈克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569号之一

原告:宋磊,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赵钢,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崔晓英,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振,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陈克荣,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磊诉被告陈振、陈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业顺

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