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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531号之一

刘建伟、靳东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伟,靳东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伟,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靳东伟,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0984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靳东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靳东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靳东伟的银行存款10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志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