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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字第1297号

张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字第1297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黄德国,保康县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柳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