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字第1297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黄德国,保康县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柳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