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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财保173号

陈艳与田梅,陈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艳,陈锋,田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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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73号申请人陈艳,女,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该区。被申请人陈锋,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田梅,女,1974年7月1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陈艳与被申请人陈锋、田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艳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478548xxx的存款12万元或被申请人田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83100041xxx的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额为12万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陈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陈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478548xxx的存款12万元或被申请人田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83100041xxx的存款12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陈艳负担。

审判员  严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