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215号
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
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
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01604210020。
被告:吴萍,女,1982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陈敏,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萍、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2009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5元,退回原告45元。
审 判 长 徐荣根
人民陪审员 叶 娟
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