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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4215号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萍、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萍,陈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215号

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

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

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01604210020。

被告:吴萍,女,1982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陈敏,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萍、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2009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5元,退回原告45元。

审 判 长  徐荣根

人民陪审员  叶 娟

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