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638号
原告: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15楼。
法定代表人:周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宛颖,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欣霞,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昌庆,男,壮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委托代理人:陈恩,广西天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与被告梁昌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0元,依法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负担。
审 判 长 何宣江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 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良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