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25号301。
法定代表人:崔力,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元君,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营业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元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玉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