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904号
原告:高耀聪,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伟,福建重宇合众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郭妙珍,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高耀聪与被告郭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吴兆安
审 判 员 杨丽芬
人民陪审员 齐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