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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1904号

高耀聪与郭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耀聪,郭妙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904号

原告:高耀聪,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伟,福建重宇合众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郭妙珍,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高耀聪与被告郭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吴兆安

审 判 员  杨丽芬

人民陪审员  齐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