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2执保36号卿革玉:你在本院审理的卿革玉与艾萍、卿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湘1102执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艾萍、卿红军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查封艾萍在永州市零陵区城北人民路房屋一套,期限为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止。现未查到被申请人艾萍、卿红军有存款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