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宝云,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陈华安,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陈跃珍,女,1978年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华安、陈跃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陈华安、陈跃珍财产状况,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9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华安、陈跃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二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继续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于同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燕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