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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2202号

李洪英诉郭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洪英,郭恩华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202号

原告:李洪英,女。

被告:郭恩华,男。李洪英与郭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8日立案。原告李洪英于2016年09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洪英负担。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