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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4384号

苍南县人民法院、唐绍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4384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绍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刑初001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绍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绍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绍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唐绍锐(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5的存款人民币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