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保11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春贵与被执行人邹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冻结被执行人邹国平因其煤矿被关停而应得的在财政局账户上的国家被偿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当日向财政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邹国平因其煤矿被关停而应得的在财政局账户上的国家补偿款50万元。
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2348号内容己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徐晨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