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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786号

潘政民与陕西三原海鑫型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政民,陕西三原海鑫型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786号原告潘政民。被告陕西三原海鑫型材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政民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免交325元,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卫

人民陪审员  杜 科

人民陪审员  陈有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