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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3997号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杜伟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杜伟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39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被执行人杜伟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058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杜伟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伟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伟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杜伟国(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8#钞的存款人民币889882.0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任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