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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931号

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毛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931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艾天彬,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员  杨维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