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931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艾天彬,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员 杨维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玲 搜索“”
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931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艾天彬,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员 杨维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