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2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南门峪**号。法定代表人杜峰,局长。委托代理人肖立新,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友兴,男,1976年9月9日生,土家族,住桑植县。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行执行桑国土腾决字(2015)32号《桑植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正在协调处理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谷 川
人民陪审员 刘业垒
人民陪审员 刘经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