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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2087号

李保友与河南晟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保友,河南晟烨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087号

原告:李保友,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河南晟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老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保友诉被告河南晟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保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晟烨公司是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农业东路旭日龙园工程项目的开发商,原告李保友为该工程供应钢筋。至2012年3月21日被告晟烨公司欠原告钢筋款20万元,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有收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10万元,截止2014年9月18日被告晟烨公司尚欠原告10万元货款未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剩余10万元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同时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和准确的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保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翌闻

人民陪审员  高铁梁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仪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