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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561号

张晓兰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561号原告张晓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晓兰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战大伟涉嫌驾驶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且报警已被泰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兰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8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子豪

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

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