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178号
原告:周万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大文,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身份号码×××。
原告周万峰与被告孙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万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大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2014年12月12日借给被告现金共计3万元,被告承诺给原告利息6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3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据原告陈述、举证,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于2015年3月14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于2014年12月2日、同年12月1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及5000元共计3万元,至今未还,愿付利息6000元,共计3.6万元,2015年3月30日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对本案纠纷应负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过高,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成立。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万峰借款3万元。
二、被告孙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万峰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6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孙大文负担(此款原告周万峰已预交,待被告孙大文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晔岐
人民陪审员 马海旭
人民陪审员 祝雪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金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