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执58号

麦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麦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58号被执行人麦宾,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荔浦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麦宾贩卖毒品刑事没收财产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桂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6月12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麦宾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忠

审 判 员  罗润民

代理

审判员  王美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