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58号被执行人麦宾,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荔浦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麦宾贩卖毒品刑事没收财产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桂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6月12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麦宾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忠
审 判 员 罗润民
代理
审判员 王美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