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3360号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82160753J。法定代表人方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吴祥,该公司员工。被告侯建东,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卢丽容,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建东、卢丽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7元(已减半收取),实收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建新
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守良附: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