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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455号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华丁海、杨美珍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华丁海,杨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代码:00411306-1。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

被执行人:华丁海,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执行人:杨美珍,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华丁海、杨美珍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57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丁海、杨美珍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志明

审判员  张兴发

审判员  蓝树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书代理

书记员王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