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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6刑初85号

孟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当事人
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6刑初85号公诉机关肃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曾用名孟永强、化名李伟),无业。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被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肃检公诉刑变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13日、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赵志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5日、7月15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5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孟某从任瑞红(在逃)处购买大量未经进口注册印度生产的“格列卫”、“易瑞沙”抗癌药品用于销售谋利,交易假药金额共计327500元,情节严重。期间,受任瑞红委托给肃宁县李楠(已判刑)邮寄过假药。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从而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辩解,转账记录中除购买、销售药品易瑞沙、格列卫外,还购买、销售冬虫夏草、海参等保健品,销售药品金额约5万元。辩护人赵志强对指控被告人孟某犯销售假药罪无异议,主要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孟某销售假药,侦查机关仅对买方光顺承、张某、曹某、王某、李某调查取证,销售金额约5万元,不能认定情节严重;2、被告人孟某从上线任瑞红处购买药品,仅根据二人的银行卡往来数额不能认定孟某销售药品数额;3、适用法律应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认定情节严重;4、被告人孟某销售假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很小,请求适用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至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被告人孟某从任瑞红处购买未经进口注册印度生产的Imatinib、Geftinat抗癌药品用于销售谋利,交易金额共计41100余元。期间,受任瑞红委托给肃宁县李楠邮寄一盒易瑞沙。经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大约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从任瑞红处购买印度产治疗癌症的格列卫和易瑞沙两种假药,国内禁止销售,药价很低而且没有手续,每盒价格600元至1000元不等,自己对外销售价格是1200元至1500元不等,平均每月购买几十盒,都是××顺丰快递邮寄至自己家,收货人姓名是“李伟”,自己预留电话是182××××8196,任瑞红发货××张冬芳与自己联系,结算货款用母亲李玲郡的银行卡××转账或者直接以存款方式打到任瑞红的建行卡或者农行卡上。自己以孟强、王涛、黄某名义对外销售药品,销售范围主要是山东省内,有时发往河南省,还给河北省肃宁县的李楠发过一盒,××邮局和顺丰快递以及济南安捷快递,买家是××患者间的相互联系,结算款有时是快递代收,有的直接给自己的建行卡汇款。2、同案犯张冬芳于2014年4月14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是,近两个月来济南叫李伟的人从自己处购买过40余盒药品,价格不清楚,自己只管发药,李伟把购药款直接打到任瑞红的银行卡。有一次,任瑞红让自己把购药人的地址××短信发给李伟,让李伟给河北省肃宁县城建局的李楠发了一瓶易瑞沙。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节录。自己于2012年7月任顺丰快递公司业务员,客户孟强收发快件大约一年了,他收的快件包装没有注意,发的快件大部分写的保健品。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节录。自己于2010年在文化东路邮政支局工作,期间客户孟某邮寄过药品,名称不知道,一般一个月邮寄二三十次。5、证人黄某的证言节录。2014年2月13日,丈夫孟某把一个包装好的纸箱交给自己让发出去,自己不知道里面的物品。6、证人光顺承的证言节录。自己患有××,大约2009年父亲光迪明结识孟某,从他处购买格列卫抗癌药,共购买约15瓶,价格每瓶1500元至1600元,结算时将钱汇到孟某的建行账户,前段时间还给他汇过3000元药款。7、证人张某的证言节录。××患者,自己大约于2012年6月开始从孟强处购买印度产的格列卫,基本上两个月买一瓶,价格每瓶1600元,最近两次是每瓶1500元,结算时自己用邮政银行卡直接给孟强的邮政银行卡转账。8、证人曹某的证言节录。大约2011年时,自己从孟某处购买了约10多盒易瑞沙,价格每盒约1000元,前段时间妻子卢晓霞从孟某处购买了四五盒易瑞沙,自己是××农行卡给孟某转账,妻子是××建行卡给孟某转账。9、证人王某的证言节录。自己于2010年开始从孟某处购买印度产抗癌药易瑞沙和格列卫,易瑞沙每盒800元至1500元,格列卫每盒800元至1200元。购买的数量记不清了,以自己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给孟某转账或者打款。10、证人李某的证言节录。因亲属有得癌症的,自己从孟某处购买印度产抗癌药易瑞沙和格列卫,易瑞沙每盒800元至1500元,格列卫每盒800元至1200元,购买的数量记不清了,以自己名义××中国农业银行给孟某转账或者直接打款结算。11、张冬芳提供的发货短信记录。载明2014年3月19日,张冬芳通知孟某给河北省肃宁县城建局李楠发送一盒易瑞沙。12、用于和张冬芳联系购买易瑞沙、格列卫的三星牌手机已经被告人孟某辨认无异议。13、以王涛、刘伟、孟强、黄某名义向光顺承等人邮寄药品的EMS特快专递单已经被告人孟某辨认无异议。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提供的李玲郡账户62×××11交易明细。载明曹某分别于2011年12月28日、2012年3月21日、2012年4月4日给孟某转账1100元、1100元、1200元。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提供的李玲郡卡号62×××24交易明细。载明孟某和任瑞红有转账记录。1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提供的孟某卡号62×××92交易明细。载明孟某和任瑞红有转账记录,另外光迪明于2013年4月19日给孟某转账2300元,卢晓霞分别于2013年10月22日、2013年11月1日、2013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3月16日给孟某转账各600元,光迪明分别于2014年2月13日、2014年4月16日给孟某转账1500元、3000元。1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提供的孟某账户62×××17交易明细。载明李某分别于2012年6月4日、2012年7月23日给孟某转账4800元、5600元,王某于2012年7月3日购买易瑞沙4给孟某转账4400元。1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提供的孟某账户62×××19交易明细。载明王某分别于2012年10月25日、2013年5月9日、2013年7月29日、2013年10月8日购买易瑞沙给孟某转账1100元、3200元、4800元、4000元。19、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沧州市公安局提供的标有Imatinib和Geftinat两种产品的包装上无中文标识,且无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如果上述产品是按药品销售、使用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药品应按假药论处。20、济南市公安局姚家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载明孟某,曾用名孟永强,出生于1968年7月25日,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燕东小区二区2号楼3单元102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购买并向光顺承、曹某、王某、李某等人销售的药品,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批文,按假药论处,销售金额达41100余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构成销售假药罪。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仅有被告人孟某和卖方任瑞红及其他买方的转账记录,没有卖方任瑞红和其他买方的证言,指控被告人孟某销售假药金额327500元,证据不足。辩护人赵志强认为孟某销售假药金额约5万元,仅根据孟某和任瑞红的打款记录不能认定销售数额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赵志强认为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事法律规定。被告人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居住的社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孟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颜天增

人民陪审员  李长京

人民陪审员  齐丽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渤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