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财保90号申请人闫某。被申请人武某。
申请人闫某与被申请人吴玉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G×××××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诉前保全,担保人徐广荣自愿以其所有的冀G×××××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冀G×××××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继恒
审判员 于景艳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