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1576号
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姚黎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军,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与被告赵永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永军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建英
审 判 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汪彩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