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6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人叶玉庭,男,生于1982年2月,汉族,农民,住安远县。被申请人兰文英,女,生于1989年5月,汉族,农民,住安远县,系叶玉庭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叶玉庭、兰文英作出安计生征决(2015)第14050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2791元,并于2015年12月15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安计生征决(2015)第14050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肖素莲
审 判 员 夏 涛
代理
审判员 兰 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