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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行审83号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叶玉庭、兰文英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24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叶玉庭,兰文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6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人叶玉庭,男,生于1982年2月,汉族,农民,住安远县。被申请人兰文英,女,生于1989年5月,汉族,农民,住安远县,系叶玉庭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叶玉庭、兰文英作出安计生征决(2015)第14050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2791元,并于2015年12月15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安计生征决(2015)第14050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肖素莲

审 判 员  夏 涛

代理

审判员  兰 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