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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089号

王某,曾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当事人
王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0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住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人曾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住深圳市南山区。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字(2016)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深圳湾正式实施禁渔区海域为深圳湾大桥以东,深圳湾粤港水域边界线以北,至海岸线的海域,面积约为23平方公里。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和曾某在上述禁渔区海域驾驶粤江城渔96278船舶进行捕捞作业,将事先携带的捕捞工具“笼壶类的定置串联倒须笼”下到海里,当天晚上将上述笼网中所捕捞的鱼虾蟹等取出,再把笼网下到海里,并将每天捕捞所得进行贩卖。4月28日凌晨3时许,王某和曾某驾驶粤江城渔xxxx船舶在上述禁渔区捕捞时,被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执法工作人员抓获,被当场缴获粤江城渔xxxxx船舶一艘以及使用捕鱼渔具、渔获物约3斤等。经测量,上述缴获的该网具网目内径最小值为16mm,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25mm。经渔政部门认定,被缴粤江城渔xxxx船舶为“三无”船舶,被缴定置串联倒须笼为禁用网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均无异议并有《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置禁渔区的公告》宣传牌照片,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查获报告,GPS定位图,现场测量图,检验证明书,深圳湾禁渔区规划示意图,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关于粤江城渔96278查获网具说明,造成社会危害的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粤江城渔xxxx停靠码头及相关海域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曾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曾某判处拘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曾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依法不予区分主从犯。考虑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执行至2016年9月27日止。)二、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执行至2016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

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