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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行初473号

白蕰萍等不服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蕰萍,孙小环,成志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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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473号原告白蕰萍,女,1954年1月8日出生。原告孙小环,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原告成志伟(兼原告孙小环委托代理人),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春节,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郑雪,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顺,市长。委托代理人王仰东,北京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蕰萍、孙小环、成志伟不服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政府信息答复告知及北京市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蕰萍、孙小环、成志伟诉称,2016年1月14日,原市国土局作出市国土局[2015]953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953号告知)。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所申请获取划拨给富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政策文件的申请的信息。2016年2月17日,原告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复字[2016]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维持了953号告知。请求判决撤销953号告知及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审查,2015年12月25日,白蕰萍、孙小环、成志伟向原市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28号院划拨土地使用权京政房地字(2005)4号撤销的具体时间日期,原因及法律依据;划拨给北京富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政策文件。同日,原市国土局受理该申请,并出具《登记回执》。2016年1月14日,原市国土局作出953号告知。白蕰萍、孙小环、成志伟不服该告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953号告知。另查,2016年7月29日,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被撤销,成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会,继续行使原市国土局���职权。故本案的被告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白蕰萍、孙小环、成志伟向原市国土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亦不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白蕰萍、孙小环、成志伟据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对于白蕰萍、孙小环、成志伟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蕰萍、孙小环、成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白蕰平、孙小环��成志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柳

代理

审判员 曾 玮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桑昊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