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491号
原告:马世慧,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
被告:崔北松,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马成成,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凤阳县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机构代码00322061-5。
原告马世惠与被告崔北松、马成成、凤阳县民政局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崔北松、马成成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余建国
审 判 员 罗厚根
人民陪审员 张永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