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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2491号

马世慧与崔北松、马成成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姓名权纠纷
当事人
马世慧,崔北松,马成成,凤阳县民政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491号

原告:马世慧,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

被告:崔北松,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马成成,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凤阳县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机构代码00322061-5。

原告马世惠与被告崔北松、马成成、凤阳县民政局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崔北松、马成成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余建国

审 判 员  罗厚根

人民陪审员  张永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