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刑初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甲,无业。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深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丁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丁某甲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被告人丁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刑终4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深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被告人丁某甲谎称石家庄市吉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有其股份,编造需购原料的虚假事由,由张某为被借款人,王某甲为担保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丁某甲借款50万元,用于石家庄市吉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原料,期限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借款利率月息6分,先行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用丁某甲家庭经营的石家庄市吉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厂房、设备抵押,借款用途不能变更,必须依据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更不能用于违法犯罪”。合同签订后,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丁某甲借款44万元。被告人丁某甲将款项全部挥霍。在归还张某利息12万元后逃匿,至案发,尚欠被害人张某32万元未归还。2015年6月12日被抓获。另查明,石家庄市吉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人是被告人丁某甲的妹妹丁某乙,该公司的股东为丁某乙、曹迎军、赵月巧。丁某甲的妻子赵某在该公司工作。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丁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人丁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赵某、丁某乙、曹某、王某乙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丁某甲的邮储银行卡62×××69的账户交易明细;邮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奥林匹克公园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高息借款为诱饵,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躲避债务而逃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丁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运启
审 判 员 冯丽娜
人民陪审员 王锏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