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546号
原告:王茂刚,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王西现,男,成年,汉族,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现住址。本院审理原告王茂刚诉被告王西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茂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国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美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