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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807号

李金焕与刘焕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焕,刘焕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焕。

被执行人:刘焕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2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焕友所有的位于某处商业沿街房租赁费3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源:百度“”